治理狗患还需向立法求解
9月15日,北京一小区内一对男女遛狗时没拴绳,险些导致一名儿童被小狗追到咬伤,孩子家长上前追问养犬者为何不道歉时,不仅遭到养犬男子竖起中指辱骂,还被养犬女子讽刺“被咬了就是活该”。这件事情也再次引发舆论对于规范养犬行为的关注。
从武汉小睿睿被狗咬掉耳垂,到今年东莞的藏獒伤人事件,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家养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越来越多人“有钱也有闲”养一只宠物狗。不可避免的,家养狗攻击人的现象也逐渐多了起来,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了解狗患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十分必要。
诚然,在每一起家养狗伤人事件中,犬主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但若仅仅将其归因于个体的道德缺失未免有些武断。在城市化迅猛推进的过程中,熟人社会渐近崩塌。过去,在熟人社会或传统的单位大院里,因为彼此间的相互熟悉,主人不敢随意让狗患发生,否则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现在,随着熟人社会的缺失,道德的约束力大大下降。在当今社区市场化管理的社会语境下,狗咬人之后,狗主人受到的惩罚不再是道德谴责,而是经济赔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反而降低了人们的犯错成本。
当道德的约束变得不再那么有力,法律就应该挺身而出。反观我国当下对于宠物狗管理的法律现状,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地方性法规条例数量很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我国有关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处罚设置过轻、违法成本低,且存在执法力度不够、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对违法、不文明养狗行为没有震慑力,不能起到引导、制约、规范文明合法养犬的行为。
因此,对于规范养犬行为,地方立法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局限性,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规范很有必要,势在必行。一方面,我们应该尽快启动立法程序,调动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组成立法力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担当和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使相应的职能部门真正的作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捍卫法律尊严。另一方面,治理狗患关键还在狗主人。我们要在国家法律中明确狗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为边界,形成规范养狗人的有效威慑力。
从武汉小睿睿被狗咬掉耳垂,到今年东莞的藏獒伤人事件,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家养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越来越多人“有钱也有闲”养一只宠物狗。不可避免的,家养狗攻击人的现象也逐渐多了起来,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了解狗患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十分必要。
诚然,在每一起家养狗伤人事件中,犬主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但若仅仅将其归因于个体的道德缺失未免有些武断。在城市化迅猛推进的过程中,熟人社会渐近崩塌。过去,在熟人社会或传统的单位大院里,因为彼此间的相互熟悉,主人不敢随意让狗患发生,否则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现在,随着熟人社会的缺失,道德的约束力大大下降。在当今社区市场化管理的社会语境下,狗咬人之后,狗主人受到的惩罚不再是道德谴责,而是经济赔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反而降低了人们的犯错成本。
当道德的约束变得不再那么有力,法律就应该挺身而出。反观我国当下对于宠物狗管理的法律现状,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地方性法规条例数量很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我国有关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处罚设置过轻、违法成本低,且存在执法力度不够、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对违法、不文明养狗行为没有震慑力,不能起到引导、制约、规范文明合法养犬的行为。
因此,对于规范养犬行为,地方立法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局限性,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规范很有必要,势在必行。一方面,我们应该尽快启动立法程序,调动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组成立法力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担当和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使相应的职能部门真正的作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捍卫法律尊严。另一方面,治理狗患关键还在狗主人。我们要在国家法律中明确狗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为边界,形成规范养狗人的有效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