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将小狗塞进涂料桶 密封后活活闷死
甘肃省白银市wu洲小区物业,将流浪狗抓住后,塞进涂料桶,然后将桶密封,把流浪狗活活闷死。
我不打码了,没必要,这几张脸必须认清,因为其处理活物手段残忍,看他们手法娴熟,一个个面露微笑,似乎一点都没有感觉到一条鲜活的生命,即将断送在自己的手上。
视频中的小狗任人拿捏,明显未见攻击性,处理这只狗的方式有很多,该物业却选择了最残忍的方式···
就算说是接到业主投诉,才抓捕流浪狗,但是我相信,业主也绝对没有想到物业竟是如此处理狗狗。
物业有权处死动物吗
社区物业属于服务机构,服务与所有业主,在工作规范中并未有任意施暴的权利,养犬人和未养犬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原则,享有的权益也同样是平等的。而社区保安有保障社区公共安全的职责,当发生施虐,暴力事件时,无论被伤害方是人还是其他生命,本着维护家园和睦相处的基准,保安必须出面制止暴力而不是助纣为虐、动私刑,更不可采用极端手法,处理流浪猫狗比如乱棒打死等。
有主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我理解为动物是物,才有了物的所有权,所以宠物,也属于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动物
2012年北京丰台区流浪猫伤人事件,喂养人被判承担部分责任对受伤者进行赔款的案例。按照这个法律逻辑看,流浪动物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归喂养人所有,但如果出事喂养人需要负责,在法律层面上他们也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人为伤害喂养的犬只,喂养人有权要求肇事方承担责任。
公共场合施暴
《民法通则》中,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精神健康是人身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即为"精神伤害",这也是刑法中伤害罪所包含的内容。
为什么不可以虐待?
我们为什么接受不了虐待,是因为人的心里有一个道德底线,这是人与生俱来的,叫恻隐之心,古语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这是人性,人人都有一颗不忍心看到别人遭受痛苦的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忍心看到别人遭受痛苦,就是因为自己也不愿意遭受这份痛苦。
无恻隐之心,非人也。
有人问我,动物如果伤害人,凭什么不能杀?
在这里回答你:万不得已时,即便牠罪该万死,不该虐待致死!
虐待,虐杀,会给他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
虐待动物的行为,更是心理问题的一种表现,是发泄心中郁闷、缓解紧张情绪的一种方式,想用欺凌弱势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能力,是一种扭曲的心理变态。
虐杀不仅仅是一种行为,同时也包含了一种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往往是具有反社会倾向的。
血腥暴力绝对是错误的,文明社会不应该因为法律缺失而丧失了分辨善恶是非的能力。
我国法律中,处处体现了人权,是因为有法,人类约束着自己的行为,清楚的知道一旦触线,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称为故意杀人罪。
为什么有人犯罪后潜逃?甚至不惜隐姓埋名?说明他知道这是犯罪,也知道逃,也知道躲,他不是不怕,而是抱着侥幸心理试图逃过法网... ...
人有法律保护尚且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更何况一直处在法律空白又与人类语言不通的动物们呢?
有人会说:"虐待动物而已啊,他杀的是动物,又不是人,又没有违法。"
没有法律,并不说明其行为就是正确。
大量的事实表明,动物也有自己独立的思想,牠们有血有肉,也有感情,也懂喜怒哀乐,牠们的生命也是独立个体,这不是和人类一样吗?只是形态不同。
肆意剥夺动物的生命,难道不是谋杀吗?
再一次强调,物业属于服务机构,本该做的,是服务于所有业主,包括喜欢动物与不喜欢动物的业主,都享有精神健康的权利,而不是目睹你们在公共场合施暴。有人问我,动物如果伤害人,凭什么不能杀?
在这里回答你:万不得已时,即便牠罪该万死,不该虐待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