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布拉多狗链子买什么合适?拉布拉多狗链子怎么套
“宠物狗掉进绿地深井之中摔死,物业不作为,赔我5万元!!”北京,王女士在小区公共绿地遛狗,其爱犬掉入了绿地内的深井之中,当场身亡。事后,王女士与小区物业协商赔偿未果,为了给爱犬讨公道,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文中均为化名)
王女士是一位爱狗人士,爱犬香香是她在天津一户人家花费6000元购买的。2021年8月的一天晚上,王女士带领宠物狗香香在小区的公共绿地遛弯,但是宠物狗却不幸掉入了附近的一深井之中,王女士立马拨打了119和物业电话。
119赶到之后,因为小区大门过窄,有障碍物阻拦,无法进入,而多次联系物业,他们也没有及时出面,这才导致了香香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出事的深井位于小区公共绿地内,外围有矮树围绕,内部是平地,上面长满杂草。深井井口上面被土壤和杂草覆盖。事发时,深井周边无任何警示标识。
对于出事的深井的归属及为何出现在社区内,小区物业一问三不知。物业方表示其接管小区物业时,原有图纸中并未表明和发现该深井的存在。
王女士对物业如此表态十分不满。这个叫香香的拉布拉多宠物犬和王女士有很深的感情。王女士认为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对其管理的区域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因为其未履行义务,导致香香掉入深井,在掉井之后,物业未及时救援。
总之,物业方面对宠物犬香香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给宠物犬讨一个公道,王女士将物业告上了法院。
面对王女士的起诉,物业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辩称:
1、王女士这只70多斤的拉布拉多犬,应当有所在区域内相关部门颁发的养狗登记证,现在无法提供,所以该犬并不是原告的合法财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2、物业方面不是窨井的管理方,王女士告错了人。
3、该宠物犬死亡完全是由于王女士不栓狗绳,违规遛狗导致的。
4、宠物狗死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亦扬学法
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1、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负有对房屋、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义务。
事发地点位于公共绿地,虽然上面覆盖土壤,但是,土壤上面杂草丛生,显然物业公司并未及时对公共绿地进行管理维护,也就降低了发现风险的可能性。
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该问题,未履行管理、维护、安保义务,有一定过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王女士对于宠物犬的死亡是否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法院查证,王女士对于宠物狗的死亡的发生也有过错。
首先,王女士所在区域内不得饲养大型犬,而王女士的宠物犬就属于不得饲养的大型犬。
其次,《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王女士饲养的犬只是大型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再次,《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案涉地点是小区公共绿地,该区域宠物犬不得进入。
最后,《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视频,王女士并未对犬束犬链。虽然王女士辩称其在后期栓了束犬链,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综合以上信息,法院最终判处王女士和物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3500元。
3、王女士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女士以该宠物犬的去世给其带来了精神痛苦为由,向物业主张了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但是法院没有支持。这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只是适用于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情形或者是因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毁而招致精神痛苦。
这两种情况,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损毁,这一般具有典型性。比如说去世家人唯一的照片,拿到照相馆复印,而照相馆不慎丢失,因为这张照片对于个人具有特殊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照片所有人就可以要求照相馆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女士的爱犬不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所以其死亡也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基于此,法院未支持其主张。
关于本案,大家如何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文中均为化名)
王女士是一位爱狗人士,爱犬香香是她在天津一户人家花费6000元购买的。2021年8月的一天晚上,王女士带领宠物狗香香在小区的公共绿地遛弯,但是宠物狗却不幸掉入了附近的一深井之中,王女士立马拨打了119和物业电话。
119赶到之后,因为小区大门过窄,有障碍物阻拦,无法进入,而多次联系物业,他们也没有及时出面,这才导致了香香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出事的深井位于小区公共绿地内,外围有矮树围绕,内部是平地,上面长满杂草。深井井口上面被土壤和杂草覆盖。事发时,深井周边无任何警示标识。
对于出事的深井的归属及为何出现在社区内,小区物业一问三不知。物业方表示其接管小区物业时,原有图纸中并未表明和发现该深井的存在。
王女士对物业如此表态十分不满。这个叫香香的拉布拉多宠物犬和王女士有很深的感情。王女士认为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对其管理的区域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因为其未履行义务,导致香香掉入深井,在掉井之后,物业未及时救援。
总之,物业方面对宠物犬香香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给宠物犬讨一个公道,王女士将物业告上了法院。
面对王女士的起诉,物业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辩称:
1、王女士这只70多斤的拉布拉多犬,应当有所在区域内相关部门颁发的养狗登记证,现在无法提供,所以该犬并不是原告的合法财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2、物业方面不是窨井的管理方,王女士告错了人。
3、该宠物犬死亡完全是由于王女士不栓狗绳,违规遛狗导致的。
4、宠物狗死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亦扬学法
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1、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负有对房屋、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义务。
事发地点位于公共绿地,虽然上面覆盖土壤,但是,土壤上面杂草丛生,显然物业公司并未及时对公共绿地进行管理维护,也就降低了发现风险的可能性。
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该问题,未履行管理、维护、安保义务,有一定过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王女士对于宠物犬的死亡是否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法院查证,王女士对于宠物狗的死亡的发生也有过错。
首先,王女士所在区域内不得饲养大型犬,而王女士的宠物犬就属于不得饲养的大型犬。
其次,《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王女士饲养的犬只是大型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再次,《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案涉地点是小区公共绿地,该区域宠物犬不得进入。
最后,《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视频,王女士并未对犬束犬链。虽然王女士辩称其在后期栓了束犬链,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综合以上信息,法院最终判处王女士和物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3500元。
3、王女士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女士以该宠物犬的去世给其带来了精神痛苦为由,向物业主张了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但是法院没有支持。这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只是适用于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情形或者是因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毁而招致精神痛苦。
这两种情况,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损毁,这一般具有典型性。比如说去世家人唯一的照片,拿到照相馆复印,而照相馆不慎丢失,因为这张照片对于个人具有特殊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照片所有人就可以要求照相馆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女士的爱犬不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所以其死亡也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基于此,法院未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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