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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斤泰迪一次吃多少狗粮

黑河,6岁女孩捡鼠药投喂陈家的泰迪犬,将狗毒死。陈家愤然起诉,要求赔偿买狗钱1000元,抢救费260元,泰迪29个月狗粮费1160元。
(案例来源: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陈家开了一家麻辣烫店兼复印社,据陈老板说,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他在店铺门外投放了鼠药,案发当天,刘女士带着6岁的女儿来店里复印证件,女儿在门外玩耍,发现地砖和空隙处有彩色的鼠药,便捡起来喂给老板拴在门口的泰迪。
狗吃了鼠药以后,很快毒发身亡。陈老板查看店里的监控,发现是女孩投喂的鼠药,遂找到刘女士协商赔偿。商量未果,陈老板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赔偿买狗的费用1000元,防疫疫苗共计8针每针60元,共计480元。
另外,陈老板还要求刘女士赔偿泰迪每月生活费40元,共29个月,总计购买狗粮为1160元,狗用品200元,中毒后的抢救费用260元,另外,因为宠物犬的死亡,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需要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所有费用共计4100元。
法院定性,本案为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刘女士的女儿投喂泰迪出于好奇,但她刚刚6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有监控证据,法院认为,小姑娘的行为与宠物狗中毒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她不知道投喂的是鼠药,但向宠物狗投喂鼠药的行为仍然存在过错,刘女士作为母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个方面,陈老板在店铺门口投放鼠药,在投放处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示,对自家的狗死亡也存在过错,综合全案的事实,法院应为,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
关于损失情况,法院认为,陈老板认为他已经养了两年多,应该以现有价值作为赔偿数额,但由于现有价值无法确定,法院以当时1000元的购买价格计算,确定泰迪的死亡赔偿金为1000元。
另外,前往宠物医院抢救的费用为陈老板的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至于饲养期间的花费,包括狗粮、疫苗费用等,法院不予以认可,精神抚慰金也同样不予以认可。综上,最终认定陈老板的经济损失为1260元。
按照50%的责任比例,刘女士应赔偿给陈老板630元,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女士负担。655元了结此案,按说刘女士可以息事宁人,但是,她觉得,法院这样判决,她受到了莫大的冤屈,坚决上诉到中级法院。
刘女士认为,陈老板白天开复印社,晚上开麻辣烫店,作为餐饮服务业却在店铺外投放有毒有害物品,违反餐饮管理规定,而且,他没有提供是相关部门要求投放药品的证据,此是错误之一。
错误之二,陈老板即便需要投放鼠药,也应在夜间,而不是光天化日,而且也没有设立有毒物品警示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应该自身承担责任。
既然开店,店铺内外就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不准饲养动物,餐饮业更不适合,陈老板自行造成悲剧发生,此是错误之三。
狗食鼠药后,两个小时才发作,她上午9点钟到店里复印,狗却下午3:50分才宣告死亡,在此期间,泰迪狗是否是其他原因致死,陈老板应该提供法医的解剖证明。
她带着女儿来复印,鼠药不是她自带,当时,陈老板家门前遍地鼠药,是否小狗自食,陈老板应提供全天监控录像。而且,孩子在玩耍时,以为是彩色小石子,根本不知道是鼠药。总之,陈老板应自负全部责任。
更可气的是,刘女士说,本案发生纠纷以后,她的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患上了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她请求法院,陈老板应该赔偿她精神损失费2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和管理人,陈老板应对公共区域内的设置及公共安全承担注意义务,其在公共区域放置有毒药品,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增加动物或人误食的可能性,作为药品投放者,陈老板应承担责任。
但是,法院话锋一转,虽然孩子的投药的性质并不知晓,但是,作为监护人的刘女士,在学习生活中应履行好教育、指导的责任,应教育孩子不应在逗耍宠物过程中随意喂食,孩子将安全性不明的食物投喂给宠物狗,行为本身存在不当。
法院认为,孩子作为未成年人不知道药物的性质和危害,但刘女士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本起事件中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没错,赔偿数额也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对于本案,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陈老板的诉求应予驳回,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本案首先应考虑的是他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追究6岁孩子的监护人责任。
更何况,陈老板应该特别庆幸,孩子是把鼠药喂给了狗,如果自己误食,后果真不堪设想。
亲爱的读者,小案子,大道理,您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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